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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進行採礦權轉讓行政處罰是什麼?

一、非法進行採礦權轉讓行政處罰是什麼

非法進行採礦權轉讓行政處罰是什麼?

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

(1)、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採礦權轉給他人進行採礦的,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

(2)、審批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採礦權轉讓的程序

1、採礦權轉讓的當事人必須依法簽訂採礦權轉讓合同。採礦權轉讓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1)、採礦權轉讓人、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

(2)、申請轉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包括當前權屬關係、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採礦權的地理位置座標、面積、許可證有效期限及開採情況等。

(3)、轉讓方式和轉讓價格,付款方式或權益實現方式等。

2、向審批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採礦權人在申請轉讓採礦權時,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1)轉讓申請書。

3、審批管理機關審批。礦業權審批機關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採礦權轉讓主體資格和受讓方資質條件。

(2)、採礦權轉讓條件和轉讓人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

(3)、採礦權轉讓合同的關鍵條款。

(4)、採礦權轉讓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辦理變更登記。轉讓人和受讓人收到轉讓批准通知書後,應當自收到批准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領取採礦許可證。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轉讓行為,已批准的轉讓申請失效。

採礦權無論是個人所有還是企業所有,轉讓都需要走程序,經有關部門批註方可轉讓,非法轉讓採礦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通常是處以罰款和吊銷採礦許可,如果情節特別嚴重,造成了資源破壞,當事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