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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砂行政處罰是怎樣的

非法採砂行政處罰是怎樣的

非法採砂行政處罰是怎樣的

非法採砂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 《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

1、目前河道採砂管理基本情況

河砂作為河牀的組成部分;1988年,國務院頒佈了《河道管理條例》。《河道管理條例》賦予水行政主管機關河道採砂管理職能。2002年,我國新修訂頒佈的《水法》規定“國家實行採砂許可制度”,並授權國務院制定河道採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目前,國務院《河道採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尚未出台。

河砂同時還具有礦產資源屬性。 “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河砂是否屬於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符《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的規定,河砂屬於非金屬礦產中的建築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

河砂具有河牀構成因素和國家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這決定了管理法規和管理體制的交叉、雙重屬性。多年來,河道採砂業主應分別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兩證,並繳納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兩種費用。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税改革的通知》(財税〔2016〕53號)的相關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費率為0,即不再徵收補償費,而是改收資源税。2017年4月,國家財政部發布《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要求全國水利部門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徵收河道採砂管理費,含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可見,有關河道採砂的行政收費已經全面停止徵收。

對於非法的採砂行為有可能會對河道造成比較嚴重的影響,尤其是在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條件下,發生非法採砂的行為經常能看到,所以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處罰,對非法的採砂行為進行一定的約束和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會面臨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