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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非法採石的規定是什麼?

很多不法商販為了金錢非法採石,導致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及國家財產的破壞。非法採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行政處罰非法採石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的法律依據為大傢俱體解讀非法採石的處罰辦法。供大家參考!

行政處罰非法採石的規定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採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採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採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採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採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採礦罪;破壞性採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 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9號)

第三條 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五條 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 破壞性的開採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七條 多次非法採礦或者破壞性採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採礦或破壞性採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收益越多,情節越嚴重,處罰辦法也相對更加嚴厲。如果多次非法採石或者進行礦產破壞,這種情形下構成了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綜上所述,如果沒有國家採礦許可證,公民不可隨意開採國家資源。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