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礦具體執行數額是什麼?
一、非法採礦具體執行數額是什麼?
執行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罪具體數額標準如下: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二、非法採礦的處罰條件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採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
(三)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三、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一)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二)採礦許可證被註銷、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一些禁止採礦的區域進行採礦,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將受到一定程度的處罰,如果想要採礦,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如果採礦許可證被註銷或者吊銷,還繼續進行採礦的行為,也是構成相應的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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