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有償處置行政處罰的規定包括什麼?
一、採礦權有償處置行政處罰的規定包括什麼?
我國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有償取得的主要形式是繳納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礦業權人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的前提條件,是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採礦權。
上述規定實施前,礦業權人無償佔有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採礦權的情況大量存在;上述規定實施後,由於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清理工作的滯後,新出讓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採礦權時未收取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的情況依然存在。
《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採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實施方案發布之日前企業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均應進行清理,並在嚴格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剩餘資源儲量評估作價後,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對通知發佈之前探礦權、採礦權人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清理,並對清理後的探礦權、採礦權進行評估,探礦權、採礦權人按照評估結果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二、非法開採行政處罰立案標準
對無證採礦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越界採礦的,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採礦許可證。
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破壞性採礦的,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採礦許可證。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綜上,礦業權有償處置的含義是按照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的有關規定,對礦業權人以往無償佔有的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進行清理,礦業權人按照儲量核實評審備案和價款評估結果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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