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範圍診療行政處罰是怎麼樣的?
一、超範圍診療行政處罰是怎樣的?
超範圍診療行政處罰是需要對此進行行政罰款,還有就是吊銷營業執照等等,超範圍經營的,按無證經營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如處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十二條 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如何認定非法經營行為
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非法經營行為主要包括: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所謂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是指國家為了保證國民經濟或其他限制民間自由買賣的社會秩序的穩定而由國家專營部門專營、專賣的或其他限制民間自由買賣的物資。主要包括:國家限制或禁止自由買賣的物資,金銀及其物品,軍工產品,火藥產品,天然金剛石,麻醉藥品,捲煙等。但非法經營罪不包括刑法已列為特定犯罪對象的物資,例如槍支、彈藥、鴉片等。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或者批准文件的行為。所謂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國家為加強對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對於依法須憑許可證進出口的貨物,按照國家的審批權限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由外貿主管部門向進口人或出口人頒發的許可證明。所謂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對於進出口商品的原產地、來源處或出處加以確認的證明。以上文件均不得自由買賣的,因此,凡以此為標的進行買賣的行為均為非法行為。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即除前兩項行為及本節內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外的所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非法傳銷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超範圍從事一些診療活動的情況之下是需要進行一些行政處罰的,比如説可以採取行政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相關的方式,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下,還有可能會構成犯罪行為。也就是需要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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