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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範圍經營危險化學品行政處罰是什麼?

一、超範圍經營危險化學品行政處罰是什麼?

超範圍經營危險化學品行政處罰是什麼?

超範圍經營的,按無證經營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如處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二、如何認定非法經營行為

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非法經營行為主要包括: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所謂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是指國家為了保證國民經濟或其他限制民間自由買賣的社會秩序的穩定而由國家專營部門專營、專賣的或其他限制民間自由買賣的物資。主要包括:國家限制或禁止自由買賣的物資,金銀及其物品,軍工產品,火藥產品,天然金剛石,麻醉藥品,捲煙等。但非法經營罪不包括刑法已列為特定犯罪對象的物資,例如槍支、彈藥、鴉片等。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或者批准文件的行為。所謂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國家為加強對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對於依法須憑許可證進出口的貨物,按照國家的審批權限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由外貿主管部門向進口人或出口人頒發的許可證明。所謂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對於進出口商品的原產地、來源處或出處加以確認的證明。以上文件均不得自由買賣的,因此,凡以此為標的進行買賣的行為均為非法行為。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即除前兩項行為及本節內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外的所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非法傳銷等。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超範圍經營相關的危險化學物品的狀況之下,那麼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首先面臨着就是行政方面的一些處罰的措施,比如説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等等。如果説情節比較嚴重的狀況之下的話,那麼是有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