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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有哪些不同

多數人不是很清楚,我國法律中對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規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就容易將這兩個犯罪弄混淆。從《刑法》中的規定來看,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實完全不同的兩個犯罪,那他們之間到底有什麼不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有哪些不同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侵佔罪。侵佔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侵佔罪。構成侵佔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侵佔罪論處。

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

1、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侵佔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職務侵佔罪成立;而侵佔罪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侵佔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而侵佔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侵佔罪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乍一聽名字,可能不少人都會將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弄混淆。首先,這兩個犯罪,前者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具體實施的犯罪行為也是不一樣的,當然《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也是差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