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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司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浙江省公司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浙江省公司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多次挪用的,如何計算挪用金額

1、一般使用的

行為人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進行一般使用,應分別計算各次挪用的時間,然後將超過3個月的挪用數額相加,相加後的數額即為行為人犯罪的總數額;

行為人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雖然每筆都沒有超過3個月,但都是用後一次挪用的資金歸還前一次挪用的,其數額應以最後一次未歸還的實際數額計算,而時間則應從第一次挪用時起算,連續計算挪用時間。

2、用於營利或非法活動的

應分別將多次挪用的數額相加,如果達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數額應認定為犯罪。

如果同時具備上述1、2兩種形式的,應分別考察是否符合各自構成犯罪的條件,不能將不同形式的挪用數額簡單相加。

三、關於挪用資金案中的罪數問題

行為人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是否應數罪併罰?

實踐中有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該數罪併罰;有的持反對意見,認為行為人挪用本單位資金從事其他犯罪活動的,挪用行為只是手段行為,其他犯罪活動是目的行為,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應擇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挪用資金罪那麼這種行為就會給公司帶來很大的損失,而對於我國也是專門為此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只要達到了一定的數額標準那麼就會構成犯罪,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就會按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決,這樣才有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