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浙江省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4條的規定,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1、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惡意透支。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就《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1、數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如果透支信用卡的額度長時間不還款的行為將會被認定為詐騙罪,不僅會按照逾期處理,還將會按照詐騙罪進行相應的懲罰。根據詐騙的金額不同受到的懲罰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一定要保證按時足額進行還款,否則將會導致個人的信用遭到嚴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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