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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搶奪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浙江省搶奪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浙江省搶奪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2014年6月5日山東省司法機關頒佈《關於確定搶奪罪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3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以上標準適用於2013年11月18日後尚未審理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

二、搶奪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月的,主體要件也基本相同,並且都帶一個“搶”字。但兩者也有較大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完全相同。搶奪罪為單一客體只侵犯公私財產。搶奪罪為複雜客體,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產,而且是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並且法律上沒有數額的限制;而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從財物所有人手中搶走財物,並且法律要求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3、搶奪罪同搶劫罪,都是公然奪取財物,但它們之間有着原則區別,主要區別在於實施犯罪過程中,搶劫罪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搶劫財物同時危害人身安全,而搶奪罪卻始終不使用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預謀犯罪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而臨場只實施了搶奪行為,或者作案時臨時改變了行為方法的,以實際實施的方法屬於何種方法而確定罪名。

5、搶奪財物時,用力過猛,無意中造成被害人受傷害的,不屬於故意使用暴力,仍應定為搶奪罪。

6、攜帶凶器搶奪的,新《刑法》規定以搶劫論處,而不管其是否已實際使用或顯示。但在量刑時應作為情節考慮。

雖然國家對搶奪罪的立案標準有相應的規定,但從實際情況來看,考慮到不同省市經濟情況發生水平的不同,自然也允許在國家規定的立案標準上,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適用於當地的立案標準,於是就出現了同樣的搶奪數額,但在不同城市屬於不同的數額範圍,自然之後對行為人作出的處罰可能也就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