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罪】二審證據辯護成功,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案情簡介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H某犯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一案,於2014年3月7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H某犯職務侵佔罪侵佔數額達120餘萬,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資金罪,挪用數額達100萬,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辦案思路及心得
李常永律師經深入閲卷,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辯護詞》,對本案存在的證據問題作出如下分析:
一、關於《判決書》所認定的“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H某將車牌號津XXX的廣州本田雅閣汽車一輛租售給P某,獲取車款30萬元”:綜合現有證據,應認定其中10萬元系H某向P某的私人借款。
二、關於《判決書》所認定的“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H某將車牌號津SSS豐田凱美瑞汽車一輛租售給W某,獲取車款20萬元”:現有證據不能排除“H某已將該款上繳總公司”這一合理懷疑。
三、關於《判決書》所認定的“2011年11月,被告人H某將公司總部派送天津分公司的車牌號津AAA寶馬汽車一輛,私自補辦產權證等手續後,通過二手車交易市場出售,獲取車款608000元非法佔有”:據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多項關鍵證據缺失,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條,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四、關於“2011年8月至12月,H某收取某公司租車業務款共計99.6萬元,並給該公司開具了票面金額共計1006000元的收據8張,未將上述業務款上交公司,而是挪歸本人使用”:認定挪用其中70萬元的證據尚不能做到確實、充分,依法不應予以認定。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H某犯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的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撤銷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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