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撤銷的原審判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發回重審撤銷的原審判決的情形有哪些?
發回重審撤銷的原審判決的情形有: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l53條的規定)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l53條的規定)
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民訴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二、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民訴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民訴意見》第l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
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意見》第211 條的規定)
特別提示:發回重審的要點。無論是在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還是在再審程序中發回重審,一定以裁定撤銷原決為前提條件,即二審中發回重審需裁定撤銷一審判決,而經過兩審終審後的審判監督中發回重審則需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實際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審理的狀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當事人對於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並不是特別的認同,所以此時還會提起上訴,這時候由二審法院來進行一個初步的審理,看是否存在着事實和程序方面的問題,決定是否發回重審。同時有可能撤銷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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