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一審被判五年,二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後被判緩刑
案情簡介
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原審被告人A某、B某犯拐賣兒童罪一案,於2013年11月19日作出刑事判決,判處B某有期徒刑五年。B某不服判決,認為自己無罪,提出上訴,並與李常永律師達成二審代理協議。
辦案思路及心得
李常永律師介入該案後,經深入分析全部案情,確信其實屬無罪,二審亦堅決為其做無罪辯護。為充分實現戰略意圖,李常永律師申請該案關鍵證人到庭作證,並通過發問,查明的本案關鍵事實。
一、無罪辯護:B某主觀上沒有“拐賣”兒童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的是“幫助他人完成民間送養”的行為,而不是“拐賣”兒童的行為;其行為沒有侵犯犯罪客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而,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二、量刑辯護:即使B某構成犯罪,也應認定其屬於從犯;且存在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等量刑情節。
【律師點評】
本案的辯護重心在於無罪。在法庭上,李常永律師引用了翔實的事實和證據材料,從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方面展開論證,認為三個犯罪構成要件無一符合。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A某、B某犯拐賣兒童罪一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撤銷河北省某市刑事判決,發回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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