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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走私數量辯護成功,扣減犯罪數量20餘噸獲輕判

案情簡介

【走私罪】走私數量辯護成功,扣減犯罪數量20餘噸獲輕判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某分院指控,某公司經理被告人L某、業務員K某明知上述物品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接受P某的委託,並指使他人制作虛假單據以偽造品名方式進行報關,進口上述已發生交聯的硫化橡膠兩票,共計約100噸。

辦案思路及心得

經過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關法律,多次會見當事人, 李常永律師制定如下辯護方案:

一、據以定案的《鑑別報告》、電子數據等關鍵證據存在若干重大瑕疵,請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慮,並在對各被告人量刑時留有餘地。具體表現在:《鑑別報告》不能保證樣品信息的真實性。《鑑別報告》不能保證鑑定對象與送檢樣品的一致性。《鑑別報告》沒有關於檢材保管、提取、送檢環節的筆錄和清單。《鑑別報告》未註明檢材送檢環節的責任人。《鑑別報告》未註明誰是“鑑定人”,未附有證明“鑑定人”具備法定資質的證明文件。

二、《起訴書》關於L某走私固體廢物的數量認定有誤,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的第一批25噸貨物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該25噸貨物不應計入走私數量。

三、作為單位犯罪,L某所在的公司起到的是次要和輔助作用,屬從犯;在單位犯罪內部,L某起到的亦是次要作用。四、L某的其他量刑情節:坦白;主觀惡性不是很深,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L某系當庭自願認罪的被告人,悔罪態度好;初犯、偶犯,此前沒有違法、犯罪記錄,平時表現一貫良好。

裁判結果

在庭審中,被告人L某的辯護人提出,據以定案的鑑別報告存在瑕疵,不能保證樣品信息真實性,送檢樣品與鑑定對象的一致性,未標明鑑定人並附鑑定人法定資質的證明等,提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鑑別報告在形式上確實存在一些瑕疵,偵查機關就檢材的提取等問題出具了相應的説明予以補正。關於走私固體廢物的數量問題,L某的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的第一票25噸是固體廢物的證據不足,不應計入走私固體廢物的數量。……

經查,本案爭議的第一票25噸貨物在通關後由P某銷往河北省,該批貨物沒有被查獲。……

在證據鏈條不完整的情況下,尚不能認定第一票貨物屬於固體廢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可與採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走私固體廢物的重量變更為73噸。被告人L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在共同犯罪中排列順序靠前,但最終判決結果為共同犯罪中最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