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土地補償主體是誰?
一、玩忽職守土地補償主體是誰?
1、玩忽職守土地補償主體是玩忽職守的公職人員,這是由於具有徵地職責的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時犯有個人嚴重過錯造成損害時,一般由公務員個人負賠償責任。
2、公務員個人賠償責任具有兩類特徵:
(1)公務員行為與公務無關,即使有關,也須以公務員有故意,惡意為條件。在執行公務中,無任何過錯或只有過失而無故意的,個人一般不負賠償之責。
(2)對公務員作為自然人的純個人行為:犯罪行為;公務執行中的個人過錯行為,受害人依以民法請求公務員個人負賠償責任,一般不得依以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二、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一)客觀行為特徵不同。
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
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玩忽職守罪嚴格區別開來。但對於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藉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矇混過關,逃避罪責。
土地被徵收者的權益受到侵害之後,受害者若是想要獲賠償,首先需要確定侵權人是誰、確定對方是因為什麼而實施的侵權行為。若經過核實之後,發現對方是因為履行自己的職權才實施的侵權行為,那麼受害者就可以提出獲得國家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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