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與重大責任事故的主要區別是具體什麼
一、玩忽職守與重大責任事故的主要區別具體是什麼
(1)犯罪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二、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聯繫
(1)這兩種罪在客觀方面都要求犯罪行為給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實際上造成嚴重後果或嚴重損失;如果危害後果不嚴重的,都不能以犯罪論。
(2)這兩種罪在主觀方面,行為人都出於過失,都是在過失的心理支配下實行的犯罪。
三、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不管在任何情況下大家一定要對自己的事情負責。情節比較輕的不構成犯罪的一般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是重的就得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在認錯態度端正,積極配合的條件下,人民法院會根據案情的情節給與相對的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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