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於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挪用的對象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等七項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則不能構成本罪。
須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標準是什麼
第一部分就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一般標準予以產生,本部分從其他角度對此問題進一步介紹如下:
1、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首先要明確哪些屬於特定款物:
本罪侵犯的對象,即特定款物,只能是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
(1)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救災款應重點用於災情嚴重地區自力無法克服生活困難的災民,不得平均分配和發放。
(2)搶險、防汛款用於購買搶險、防汛的物資、通訊器材、設備和其他有關開支。
(3)優撫款主要用於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等的撫卹、生活補助,以及療養、安置等。
(4)救濟款主要用於農村中由集體供給、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五保户、貧困户的生活救濟;城鎮居民中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和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入的貧困户的生活救濟;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散居歸僑、外僑以及其他人員的生活困難救濟等。
為了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方面的需要,國家臨時調撥、募捐或者用上述專款購置的食品、被服、藥品、器材設備以及其他物資,也屬於作為本罪對象的特定專用物資。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專用款物,如教育經費,也不能構成本罪。
2、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核心在客觀方面的認定,即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其中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
(1)挪用的撫卹事業費系殘廢撫卹費、烈軍屬生活補助費。
(2)挪用的救濟費系孤老殘幼社會救濟費、無生活來源的散居歸僑、外僑及其他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兒童福利院經費。
(3)挪用的救災款是自然災害救災款。
(4)挪用的救災物資,系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數額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屢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於揮霍浪費和高消費性開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從《刑法》中的量刑標準來看,構成挪用特定款無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一旦被控該罪,即便説不上“千夫所指”,也是會引起地方關注的,所以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 幫忙,看是否存在被冤枉的情況或者從輕減輕的情節,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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