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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如何定性?

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如何定性?

在很多盜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不止一個人,而是團伙作案,從法律角度看這也是共同犯罪。一般來説,共同犯罪中有主犯也有從犯,司法實踐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就是共同犯罪中有一人行為超過共同意願,那麼,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如何定性?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如何定性?

共同犯罪中,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超出共同預謀犯罪範圍的行為,亦即實行過限行為,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實施的行為,結合其主觀故意,分別予以定罪。

共同犯罪中危害結果超出共同預謀犯罪範圍的行為就是司法實踐中經常提到的“實行過限”問題,實行過限在共同犯罪中是一種普遍存在的問題,而我國刑法對此卻沒有明確規定。所謂實行過限,又稱共犯過限或共同犯罪的過剩行為,是指共同犯罪中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對於實行過限行為,一般採取的是對於過限行為產生的危害結果由實行過限的實行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一基本原則。

二、共同犯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1、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

2、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繫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繫的犯罪活動整體。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

共同犯罪行為和單獨犯罪行為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單獨犯罪行為,都是由我國刑法分則加以明文規定的。因此,對於單獨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為,除實行犯的行為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例如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都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只有把這些行為與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解決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

綜上所述,在很多經濟或者暴力犯罪中,都有共同犯罪的影子。對於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法院應該對實施超限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單獨定罪,根據其超過的程度量刑。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承擔主要的刑事責任,從犯有自首認罪、提供新證據等立功行為的,法院會酌情從輕發落。

標籤: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