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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辭職辭退有可能嗎?

一、玩忽職守辭職辭退有可能嗎?

玩忽職守辭職辭退有可能嗎?

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如果受到刑事處罰,肯定開除,如果沒有受到刑事處罰,就要看所犯錯誤的情節,單位會給與具體的處分決定。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要根據導致的結果進行判刑,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等經濟損失情況的玩忽職守是會立案偵查的,屬於玩忽職守的話那麼就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更嚴重的刑期。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構成玩忽職守罪之前需要知道當事人是否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或重傷兩人以上的,是否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行為等情形的,符合此類情形的予以立案處理,並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以及單位也會做出開除或處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