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玩忽職守被辭退要支付賠償金嗎?
一、公司員工玩忽職守被辭退要支付賠償金嗎?
如果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辭退的,可以辭退不用賠償。如果只是工作上的失誤,而且損失不大,公司不應該辭退員工的。
一般的公司都有員工手冊之類的,對於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適當要求員工賠償,比如從工資中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從以上條款來看,工作上的失誤要看程度,是否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否則不構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你違反了以上條款中列明的事項,而辭退員工的話,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支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一)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玩忽職守罪嚴格區別開來。
如果公司的勞動者有玩忽職守的行為後也是會給公司帶來極大的危害,所以説所有的勞動者都要按照規定的內容來履行規定的職責,在出現了玩忽職守罪後也是會給公民的權益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公民在發現了任何玩忽職守行為或者是其他違法行為後都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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