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軍隊的指揮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對於軍隊保持高度的集中統一,維護正常的內部秩序,保證自身安全,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擔負着特殊的職責,責任重大。如果他們正常履行職責的活動受到嚴重干擾,將導致部隊指揮失控,內部秩序混亂,難以完成作戰、戰備、訓練及其他各項任務。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隊指揮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部隊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如正在哨位上執勤的哨兵,指揮部隊作戰、訓練、施工等活動的軍人等。如果軍人沒有在履行指揮或者值班、值勤職責,僅是在正常進行個人的日常工作,不能作為本罪的侵害對象。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或者私關禁閉、非法拘禁等。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上述人員傷亡的後果。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相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或其它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僅以打擊報復、揭發隱私等非暴力方法對被害人進行要挾,因其不足以對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造成強制性的阻礙,則不屬於本罪的威脅方法。行為人對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執行職務,包括強制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停止或者放棄執行職務、變更執行職務的內容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系正在執行軍事任務的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卻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以致對方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正常執行職務。行為人阻礙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不服從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無端滋事,有的是出於嫉妒,有的是為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泄私憤等。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是軍隊執行任務時的最高優先級。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本罪的行為為在軍事行動過程中,個人出於一定的目的積極組織人員阻撓軍隊的活動。本罪的主觀狀態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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