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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可以界定詐騙罪與其他特殊詐騙犯罪

如何才可以界定詐騙罪與其他特殊詐騙犯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罪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條,另外《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按照詐騙罪處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於詐騙罪的規定為: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為: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詐騙罪與其他特殊詐騙犯罪的界定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一節中的8個罪名及合同詐騙罪的關係,系普通法條與特殊法條的關係。

其區別在於:

首先,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只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屬單一客體;

而金融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同時侵犯了金融管理制度或合同管理制度,屬複雜客體。

其次,客觀方面的表現有所區別,詐騙罪行為實施的領域廣泛;

而金融詐騙罪是發生在貸款、保險、信用卡使用等特定過程中,合同詐騙罪發生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具有特定領域的特點。

再者,主體不完全相同,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金融詐騙罪中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等罪名,以及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最後,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同時符合詐騙罪與特殊詐騙犯罪的刑法規範,按照法條競合的規則,特別法條優於一般法條,以特殊詐騙犯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