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既遂標準怎麼確定?
一、暴力取證罪既遂標準怎麼確定
暴力取證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逼取證人證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工。
二、暴力取證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犯罪對象為證人。所謂證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瞭解案件情況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所謂暴力,既包括捆綁懸吊、鞭抽棒打、電擊水灌、火燒水燙等直接傷害證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證的肉刑,亦包括採取長時間罰站、不準睡覺、凍餓、曝曬等折磨證人身體、限制證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證的變相肉刑。
證人是當事人以外的瞭解案件情況並問司法機關進行陳述的訴訟參與人。其知道案件情況,還未向司法機關陳述,有關人員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證言,亦應視為本罪的證人。證人,有的認為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我們認為,其不僅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證人,而且還包括民事訴訟含經濟糾紛的處理、行政訴訟中的證人,但不包括訴訟活動以外的證人,如仲裁活動、紀律檢查機關、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活動中的證人。
依刑法對暴力取證罪的規定,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與刑訊逼供罪相同。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確的逼取證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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