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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罪既遂如何定罪處罰?

一、 暴力取證罪既遂如何定罪處罰?

暴力取證罪既遂如何定罪處罰?

暴力取證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的特徵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證人的人身權利,又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暴力是指對證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沒有限定;暴力的對象是證人,但對這裏的“證人”宜作廣義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證人證言,是指強迫證人做出特定內容的證言(包括被害人陳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一般公民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

4、主觀方面是故意,以逼取證人證言為目的。

涉及到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暴力取證的行為,是屬於嚴重侵害了國家有關權益的情況,還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司法審理權益,受害人是可以根據有關法律程序來提出起訴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基於實際造成了傷害後果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