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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金融票證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一、騙取金融票證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騙取金融票證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 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 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 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騙取金融票證罪的辯護人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在對騙取金融票證的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時候,主要取決於犯罪嫌疑人騙取金融票證的數額,給金融機構造成的經濟損失,關於本罪,具體的數額劃分標準與當地司法機關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