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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 最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界限。如果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屬於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2.在客觀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雖然也會使被害人遭受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傷害程度一般不會很嚴重,而對於那種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公然故意傷害或殺害被害人的,由於犯罪故意的內容和行為的性質都已發生了變化,應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3.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出於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則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這種轉化從法理上來説屬於牽連犯的範疇。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搶親行為的界限。對某些民族地區延續的搶親習俗,不能視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如果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按強姦罪論處。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限婚姻自由,男女之間需要根據自己的意願來辦理結婚等相關事項,特別是對於存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顯然是侵犯了我國法律上規定的婚姻自由的政策,相關情況需要結合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