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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醫療事故訴訟需要的證據主要有哪些

一、患者醫療事故訴訟需要的證據主要有哪些

患者醫療事故訴訟需要的證據主要有哪些

患者醫療事故訴訟需要的證據主要內容為: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

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户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

二、《民法典》中醫療事故如何處置

《民法典》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後,如果經鑑定是醫務人員過錯造成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所以説,患者醫療事故訴訟需要的證據首先從患者的身份證明為開始,直到有關專家的證人證言以及鑑定結論為結束,一共是五種證據,缺一不可。果出了醫療事故後,如果法院查明是醫院的責任,則醫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