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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罪認定標準

本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

暴力取證罪認定標準

(1)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刑訊逼供罪行為人是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對象不同。暴力取證罪的對象限於刑事案件的證人,刑訊逼供罪的對象則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為人方式有差異。刑訊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證罪則只能以暴力方式構成。暴力取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處罰。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 第十條

 辦理審查逮捕案件,認為證據存有疑問的,可以複核有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必要時,可以派人蔘加偵查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審查下列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關鍵問題有疑點的,主要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需要確認的,有無逮捕必要難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後矛盾或者違背常理的,據以定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殺人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罪與非罪認定上存在重大爭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後,及時收回審查並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一般應當訊問。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依法告知其訴訟權利和義務,認真聽取其供述和辯解。
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徵求偵查機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