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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行為有哪些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有下列7種行為之一的,構成刑訊逼供罪:
一是出於泄憤報復的個人動機而進行刑訊逼供的;
二是多次對多人進行刑訊逼供,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是刑訊逼供手段殘忍,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是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的;
五是刑訊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六是刑訊逼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七是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刑訊逼供行為有哪些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