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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有哪些手段?

一、刑訊逼供有哪些手段?

刑訊逼供有哪些手段?

狹義的刑訊逼供為刑法意義上的刑訊逼供,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而廣義的刑訊逼供客觀方面還包括對證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暴力取證的行為,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為。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生。

因此,這種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

實踐中常見的肉刑取證有:拳打,腳踢,警繩,勒綁,警棍電擊或抽打,手銬緊夾,火灼及火烤,懸吊,水灌等等。

實踐常用的變相肉刑取證有:如“車輪大戰”輪番訊問,長時間不讓睡覺,站立,舉手,彎腰,飢餓,暴曬,罰凍,罰跪,不給大小便等。

二、刑訊逼供如何賠償?

刑訊逼供如何賠償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支付生活費。

這裏的死亡賠償金包括死者生前所支付的醫療費以及受害者家屬的精神撫慰金;喪葬費主要包括收殮費和埋葬費,按照民政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要求來支付。

標籤:手段 刑訊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