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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刑訊逼供罪的行為有哪些

構成刑訊逼供罪的行為有哪些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容易給嫌疑人、被害人造成造成重傷、死亡的情況,同時也會發生冤假錯案。因此,這種行為是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那,實踐中,構成刑訊逼供罪的行為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行為會構成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刑訊逼供解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刑訊逼供為刑法意義上的刑訊逼供,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而廣義的刑訊逼供客觀方面還包括對證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暴力取證的行為,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為。

實踐中常見的肉刑取證有:拳打,腳踢,警繩,勒綁,警棍電擊或抽打,手銬緊夾,火灼及火烤,懸吊,水灌等等。

實踐常用的變相肉刑取證有:如“車輪大戰”輪番訊問,長時間不讓睡覺,站立,舉手,彎腰,飢餓,暴曬,罰凍,罰跪,不給大小便等。

二、構成刑訊逼供罪的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7種行為之一的,構成刑訊逼供罪:

(1)出於泄憤報復的個人動機而進行刑訊逼供的;

(2)多次對多人進行刑訊逼供,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的;

(3)刑訊逼供手段殘忍,造成惡劣影響的;

(4)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的;

(5)刑訊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6)刑訊逼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7)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三、刑訊逼供罪如何處罰

1、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1)刑訊逼供致人傷殘的,按故意傷害罪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相關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相關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刑訊逼供行為的,並不一定就會構成刑訊逼供罪,還必須要滿足規定的立案標準才行,其中最關鍵的就是犯罪人的身份要件,此罪只能是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的。確定身份要件之後,才能按照《刑法》的規定,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至於構成刑訊逼供罪的行為有哪些,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通律師。

標籤:刑訊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