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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行為怎麼認定?

刑訊逼供行為怎麼認定?

       刑法的宗旨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為了能夠破案,刑訊逼供行為時有發生,刑訊逼供行為怎樣認定?詳情請看下文。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訊逼供罪的特點: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依照法律規定,已經拘留、逮捕尚未判決的被羈押人或者被傳訊的犯罪嫌疑人;已經判決正在勞改服刑的罪犯。

二、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三、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於是否逼出口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口供的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捆綁、吊打、非法使用刑具、日曬、凍餓、體罰等等。

五、新刑法對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應按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而刑法原條文未作規定。

六、本罪按本義看,是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但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規定了五種情形的刑訊逼供,才構成犯罪。因此是要看具體情節的,故本罪應屬“情節犯”。定罪量刑時要慎重分析,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才可以本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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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認定 刑訊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