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刑訊逼供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刑訊逼供罪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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