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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挪用公款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挪用公款定罪量刑標準其實主要是指兩個方面的內容,包括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標準和量刑標準,在符合規定定罪標準的情況下,才能認定挪用公款的行為構成犯罪,那之後才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究竟挪用公款定罪量刑標準分別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上文中,小編已經對挪用公款定罪量刑標準做出了詳細的介紹。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夠構成此罪,而實踐中具體挪用公款的數額、情節不同,自然具體的處理也是不一樣的,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