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經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員。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為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為了單位另行使用。
3.犯罪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室複雜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其次是侵犯了國家對公共財產的使用、處分權;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室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及國家對特定款物的管理權。
4.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行為人將自己保管或經手的特定款物,未經批准,擅自調撥,用於其他方面。
5.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僅限於貨幣資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的款物,這些特定款物必須專用,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
6.犯罪的刑罰不同;挪用公款罪處罰分為三個檔次,犯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造成政治上的影響和經濟上重大的損失,“不退還”是指主觀上不想還,也包括客觀上不能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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