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婚罪管轄地法院怎麼確定?
一、新重婚罪管轄地法院怎麼確定?
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
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
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於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基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於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二、怎麼舉證重婚罪?
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
3、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4、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我國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所以男女雙方只能在同一期間內締結一段婚姻關係,不得締結多段,否則視為重婚,但是要注意的是,不僅是在締結一段婚姻後,又去民政局登記結婚構成重婚罪,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也構成重婚罪,此時夫妻之間的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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