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管轄法院應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上一級法院或者是同級的其他法人來進行管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一類特殊的妨害司法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犯罪對象是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等司法文書,犯罪客體是法院的審判權,犯罪後果是使法院審判的公定力、執行力和拘束力受到損害。根據刑事訴訟法確定的犯罪地管轄原則,此類案件是犯罪地法院審理,由於犯罪地法院一般就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這種做法不妥,有違司法的公正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轄。
第一,不能充分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從形式正義的角度而言,與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則相悖逆。犯罪地法院審理案件,往往先入為主,有違司法中立性和被動性,不宜保證案件審理的客觀公正。
第二,不符合迴避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予迴避,不得參加案件的偵查、檢察、審判活動。其中,當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害的是犯罪地法院的制度、裁定的執行,顯然犯罪地法院不宜審理。
第三,應移送管轄或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移送上一級法院管轄,指定管轄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具體案件的管轄權。它有以下兩種情況:
(1)管轄不明。對於管轄不明的案件,應由爭議各方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人民法院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管轄不能。因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時,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犯罪地法院是本案當事人,雖然對案件有管轄權,但為確保審判的公平、公正,管轄權應移轉,由其他法院進行審理。
綜上所述,該案不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轄。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管轄問題規定是什麼?
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以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為自訴案件處理,不合理之處甚多。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以後,雖然將其改為了公訴案件,但卻仍規定由作出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1、原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後,原判決、裁定的生效與否、當事人是否拒不執行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均由其來進行作證和裁判,這種從整體上來由原審人民法院兼證人與審判者雙重身份的做法顯然有悖於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規定。
2、從法院內部看,雖然原判決、裁定由執行部門執行,雖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刑事審判部門進行審理,但是由於兩部門間的同事關係的密切和長期存在,刑事審判部門可能會礙於情面或其他原因,對於執行部門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所發生的不良問題、特別是在涉及到其濫用職權或失職行為等的審理時會縮手縮腳、甚至進行偏袒。
3、原審人民法院在執行原判決、裁定時,已與當事人形成了實質上的利害關係,即:原判決、裁定生效與否、原審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執行原判決、裁定、當事人是否拒不執行原判決、裁定等問題會直接關係到原審人民法院執法水平、影響和形象,會直接關係到當事人合法權利的維護和判決履行義務的忠實進行。在這些既有利害關係存在的前提下,再由原審人民法院來進行審理,既違反刑事訴訟上的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也確難以保障審判上的公平與正義。
在現實生活當中,無論是民事訴訟活動還是刑事訴訟活動,一定要追求公平的原則,所以在管轄法院方面就需要考慮到這個,比如説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果由犯罪地的法院進行管轄的話,那麼很有可能存在着一些審理不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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