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管轄法院管轄地該如何確定?
債權債務管轄法院管轄地該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將合同中涉及的雙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等所在地的法院約定為解決糾紛的法院的,即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但是有一個前提就是,不能違反本《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説,債權債務訴訟管轄地僅限於雙發當事人的住所地或合同簽約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中對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如下:
(1)對於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是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對於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是不一致的情況,管轄法院為其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於是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管轄法院與公民提起的訴訟案件一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對於在同一訴訟中被告有兩個及以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其各個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5)因為合同糾紛而提起的民事訴訟,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
上述條款所稱的權利、義務是指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不含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則對併購方無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條款是程序法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對兼併企業的併購方不具約束力
根據相關規定,債權債務管轄,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被告有兩個及以上的所在地,其各個住所在地都有管轄權,管轄雙方也可以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前提下,雙方自行約定管轄法院,對於管轄地的確定很重要,去錯管轄地,會造成起訴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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