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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刑訴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刑訴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刑訴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刑事一審審限是多久?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三、自訴案件的審判的特點

(1)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訴,但對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反訴應具備下列條件,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行為;反訴的案件必須是屬於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自訴案件的辦案期限,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通知》的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畢竟佔少數的,因為大多數的刑事犯罪活動主要是對社會造成一個非常負面的影響。而以上的這幾種刑事犯罪行為主要是直接針對受害者本人的,但是法院不會因為是自訴案件,在審理的時候就不重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