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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告訴才處理是指什麼案件類型

一、刑法中的告訴才處理是指什麼案件類型

刑法中的告訴才處理是指什麼案件類型

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佔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佔)。

刑法上所説的告訴才處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才能管轄和受理,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權進行告訴的人不告訴,司法機關則不能管轄和受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犯罪,由於對犯罪行為的刑事追究或對行為人的處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許被害人權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訴訟的決定。

關於告訴才處理案件的範圍,根據刑法分則規定主要包括: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罪,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條規定的虐待家庭成員罪,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等。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對於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

我國相關的案件無法通過公訴程序進行辦理,我國的這類案件受害者可以進行相關的訴訟。通過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相關的辦理,人民法院在接到這類訴訟時,應積極的根據我國的法律進行相應的審理,判決這類相關的案件犯罪者。

標籤:案件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