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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才處理案件管轄地是怎麼規定的

一、告訴才處理案件管轄地是怎麼規定的?

告訴才處理案件管轄地是怎麼規定的

1、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2、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台棲身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訊。

3、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入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犯罪事實清晰,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訊;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假如自訴人提不出增補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歸自訴,或者裁定駁歸。

4、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半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5、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實的稍微刑事案件(如輕傷,重婚,遺棄等),被害人無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其撤訴或者裁定駁歸起訴。

6、必要時,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根據刑法分則之規定,以下案件告訴才處理。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普通)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三、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自訴案件應於1個半月內審結,屆時不能審結的,報庭長、院長審批。

2、對當事人羈押的,應按公訴案件的結案要求,於1個月內結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3、附帶民事訴訟的,參照民事訴訟相應的審限。

4、按自訴程序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理後認定屬於公訴案件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刑事案件的管轄地也是秉承着便於司法機關調查的原則來確定的,所以刑事案件的管轄地絕對不是原告遷就被告。也許被告長期都不在犯罪行為發生地居住,可是在法院調查清楚了的情況下,案發地法院有權簽發逮捕令,當地法院可以和外地司法機關協助配合辦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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