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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告訴才處理案件主要有哪些

一、新刑訴法告訴才處理案件主要有哪些?

新刑訴法告訴才處理案件主要有哪些

告訴才處理的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佔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佔)。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二、刑事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都有明確的審理期限規定。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三、自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刑訴解釋明確規定,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除了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這幾種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之外,在其他的刑事犯罪活動中,如果報案之後公安機關不處理就涉嫌不作為了。不過,刑事案件包括民事糾紛當中也不是什麼事情都是絕對的,就像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一樣,如果都導致當事人死亡了,性質就變了。

標籤:案件 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