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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哪些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刑訴法哪些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刑訴法哪些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關於告訴才處理案件的範圍,根據刑法分則規定主要包括: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罪,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條規定的虐待家庭成員罪,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等。

刑法上所説的告訴才處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才能管轄和受理,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權進行告訴的人不告訴,司法機關則不能管轄和受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犯罪,由於對犯罪行為的刑事追究或對行為人的處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許被害人權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訴訟的決定。

關於哪些人具備告訴的資格,刑法第98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從以上規定可看出,以下三種人具備告訴的資格:

1.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人民檢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可以告訴。在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綁、拘禁等,或者受到威脅、恐嚇,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告訴。

3.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也可以告訴。被害人的近親屬,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什麼是告訴才處理

平時可以理解為把事情告訴給別人,事情才會得到處理。在法律上的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提出控告,法院才處理,若是不控告就不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起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不是説必須要被害人親自去起訴。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起訴,該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其實,單看字面上的意思,也很好理解的。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與刑事自訴案件的區別

前面説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中的一種,前者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的,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後者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不經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除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外,還包括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已經不準備追究但有證據證明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案件,即自訴案件包含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告訴也可以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罪名有哪些

我國刑法有347條罪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只有4個: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但犯此罪的案件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就不適用告訴才處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如用暴力強迫他人嫁娶離婚。犯此罪致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

刑訴法中一些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基本是涉及到,侮辱罪、誹謗罪、干涉婚姻自由以及致人死亡等案件。對於這些案件的處理,只有在受害人向有關司法機關反應才能得到處理,如果受害人受到犯罪人員的脅迫等手段,可以向周邊的可信任的人,讓他們代理報案。

標籤:案件 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