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相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什麼意思?
一、刑法中相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什麼意思?
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意思就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對於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
二、告訴才處理案件非正常程序的情形
本文所指告訴才處理案件非正常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審判涉及告訴才處理案件中,出現了超出現有法律設定的訴訟程序,公訴與自訴混淆,相互衝突的情形。由於這種情況超出了法律的現有規定,相對於法律已經規定的程序而言屬於非正常程序。
實踐中遇到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公訴機關直接以告訴罪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起訴公訴罪,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屬於告訴罪;被害人起訴告訴罪,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屬於公訴罪;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為公訴罪(或者告訴罪),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屬於告訴罪(或者公訴罪),等等。這些都表明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出現了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交叉混合的情形,造成這種混亂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主體意識因素,訴訟主體明知不屬自己的權力或權利範疇,不能為而為之;二是對案件實體性質的認識差異,或者將告訴罪誤認為公訴罪,或者將公訴罪誤認為告訴罪。這些情形的出現,導致公訴機關(被害人)與審判機關之間、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之間在訴訟程序上不能正常順利銜接,不能實現終結訴訟程序的直通車,因此,有必要,也必須提出適當的途徑恢復訴訟程序的正常狀態。
綜合上面所説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存在的必要條件就是必須要由自己告訴或者是親屬告訴才會處理的案件情形,而對於這個案件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同時還要有合理的依據,這樣公安機關才能進行受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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