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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怎樣的

一、自訴案件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怎樣的

自訴案件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怎樣的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刑法中的概念,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佔罪,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而自訴案件是刑事訴訟法中的概念,強調的是一種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方式。

2.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受理的條件

1、屬於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輕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新刑事訴訟法特別強調自訴人在起訴時必須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範有某種罪,是因為自訴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法院才能直接受理進行審判。因此,在法制宣傳中,務必明確公民作為自訴人提起訴訟,就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如果不能提供,法院即不能受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如果沒有處理機關的書面決定,法院也不能受理。

2、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在地域管轄上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實的證據。

不管任何案件都是要符合法定的標準才可以立案,申請人到公安機關立案,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會進行受理,並告知具體的流程;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是不進行受理案件,且告知駁回原因。

標籤:自訴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