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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告訴案件才處理有哪些案件?

一、刑事自訴案件告訴案件才處理有哪些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告訴案件才處理有哪些案件?

1、侮辱、誹謗案(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1、自訴案件應於1個半月內審結,屆時不能審結的,報庭長、院長審批。

2、對當事人羈押的,應按公訴案件的結案要求,於1個月內結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3、附帶民事訴訟的,參照民事訴訟相應的審限。

4、按自訴程序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理後認定屬於公訴案件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提起自訴的條件:

(一)提起自訴的主體須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一般而言,自訴由被害人提起。根據第88條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即提起自訴的主體有:

1.被害人。被害人是因為受到犯罪行為侵犯而遭到損害的人。因此,被害人對於法律規定的可控訴的案件,當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應是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若不是被害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或受害結果不是由犯罪行為直接造成,則被害人不能成為自訴的主體。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的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證在特殊情況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仍能得到適當的保護。法定代理人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包括被害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被害人的近親屬。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提起起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87條規定,若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提起自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人。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時應當向法院提供確定的被告人的姓名、性別、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情況,使控訴指向對象明確,方便法院通知被告人應訴,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

(三)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範圍,受訴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即案件須是法律明確規定允許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岸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對於以上一類案件,自訴人可以提起自訴。人民法院對於符合自訴條件的案件應當予以受理。另外,自訴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告訴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四)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訴訟請求是自訴人提起自訴的目的所在,因此,為了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應在自訴書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此外,還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若沒有足夠的證據,就無法認定被告人的罪責,也就達不到懲罰犯罪的目的。

(五)自訴應當在追訴時效期限內提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至於自訴案件的起訴時效,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而只是適用《刑法》第26條至28條關於犯罪追訴時效的一般規定,即公訴與自訴的時效是同一的。以上幾個是提起自訴必須具備的條件,缺一不可。自訴人只有同時具備這幾個條件時,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對犯罪事實進行審理,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進行主動自訴的,自訴案件的主體需要時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明確的被告人,並在法院直接受理範圍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的以及當事人是在追訴時效內提出的情況下才能自訴。自訴行為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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