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案件程序是怎樣的?
一、告訴才處理案件程序是怎樣的?
告訴才處理案件程序是當事人自己向法院來進行起訴。通常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都是屬於自訴案件,此時需要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其中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地方也是比較多的,因為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問題,建議大家最好先了解清楚了之後,再作出下一步的處理。
二、告訴才處理案件非正常程序的處理規定是什麼?
凡進入刑事審判程序的案件都必須走完給予案件一定結論的訴訟過程,當案件審理進程處於非正常狀態時也不例外。前面已經講到,告訴才處理案件遇到非正常情形時,訴訟程序如何進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無現存的法條可套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沒有理由以法律無明文規定而擱置案件不顧,撒手不管,而應當依據現有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深入把握立法本意,將已經啟動的訴訟程序依法終結。
首先,我們必須搞清公訴案件和告訴才處理案件訴訟程序的性質。刑事案件就提出起訴的主體不同而言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在我國,公訴案件的起訴主體只能是人民檢察院,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提起公訴。自訴案件中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純自訴、絕對自訴,完全排斥公訴。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親告才處理。《刑法》第98條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的告訴的訴訟性質如何?有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公訴機關,其提起的訴訟只能是公訴,因被害人無法告訴而由人民檢察院告訴的,其訴訟性質已由自訴轉變為公訴。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告訴才處理犯罪中的被害人的告訴權是一種對世權,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越權行使這一權利,司法機關也不能自行決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是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完全由被害人自行決定。只有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才取得告訴權。這時人民檢察院是代表被害人的意志和利益提出告訴,其訴訟地位相當於被害人的代理人,只是這種代理是屬於一種特殊形式的代理,其訴訟性質仍屬自訴的範圍,訴訟程序應依照法律對自訴案件的規定進行。之所以如此,具體理由還有:
第一,法律只規定了在特定的條件下公訴案件可以轉變為自訴案件,而沒有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可以轉變為公訴案件,那種認為人民檢察院告訴的訴訟性質已從自訴轉變為公訴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從《刑法》第98條將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並列規定為可以代為告訴的主體的規定看,説明兩者的訴訟地位相同,近親屬告訴的屬自訴案件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與近親屬訴訟地位相同的人民檢察院的告訴,訴訟性質卻由自訴變成了公訴,這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邏輯上都是説不通的。如果這兩種不同主體的告訴確屬不同的訴訟程序,那麼法律完全可以規定為“如果被害人……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起公訴”,但法律沒有這樣規定。誠然,第98條所在之法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但程序法也沒有人民檢察院可以將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提起公訴的規定。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類型的案件,第一種是由公安機關調查,然後再交給檢察機關來進行審查起訴,還有一種就是由當事人直接的向法院進行訴訟就可以了,這是屬於刑事自訴類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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