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案件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訴轉自訴案件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公訴轉自訴案件的管轄是當地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公訴轉自訴案件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侵犯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
《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只有四十多個。絕大部分犯罪只有檢察院才能起訴,公民個人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2、必須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未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
3、起訴的人必須是被害人
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其他知情人。法院不 接待報案人、舉報人,只接待被害人。被害人不起訴,其他人要求起訴的法院不受理。必須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據。
4、被告人的信息必須準確
有人到法院起訴,公安局不給立案,要求法院立案。法院會問你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一樣説不上來法院就不能立案。法院沒有義務幫你查找罪犯、抓捕罪犯。就是自訴人準確説出被告人的住址和身份證號,法院發出傳票無人接收,法院也會讓自訴人撤訴,法院不能發通緝令。
5、被告人的犯罪證據必須確實充分
公安局不立案、檢察院不起訴,往往是擔心犯罪證據不確鑿充分,法院會做無罪判決。被害人不可能收集到比公安局、檢察院更多的證據,被害人的法律水平和出庭經驗也不可能和辯護律師相比。被害人自訴的案件勝訴率很小。
關於公訴案件轉成自訴案件的管轄並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同級別的人民法院有權力管轄這類案件,並且公訴轉成自訴的案子也特別的簡單。而且法律上對公訴轉成自訴也有着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這種案子都是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後受害人自己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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