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被告管轄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案件被告管轄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民事訴訟管轄不服怎麼辦?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並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主張或者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由此可見,在大部分情況下,當事人發起民事訴訟,應該遵循民事訴訟案件被告管轄的原則,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當被告人長期在外的,當事人可以到其居住的法院,或者直接到原告所處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如果一方對管轄法院有異議,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更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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